《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做了进一步规范:“稳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推进、规范程序、市场运作的原则,以管资本为主,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国家、省、市三级都出台了相关规定,对于现在还在办企业、管企业的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政企、政资不分的情况就必须彻底改变,习惯于抓住企业不放,行政化、部门化倾向严重的现象将从根本上消除。 为此,委员们建议加速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由市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抽调精干力量,组织专门班子进行市属经营性资源资产进行清理;由市政府主持,组织国有企业原主管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签订移交协议,使政企、政资分开落到实处,对由部门管理的宾馆、商铺、经营实体等,没有注入公司的,要尽快注入公司;已经注入公司的,要由注入公司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原已形成财政收入基数的,由注入公司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平衡财政基数,对由事业单位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以财务并表方式注入相关企业,待事业单位改革实现后,再行移交经营管理;尽快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出台国有资产管理全覆盖的地方性法规、制度。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管政策,建立统一的基础管理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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